事关规范转供电经营主体机构价格收费行为,转发扩散!!!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20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2号),切实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转供电经营主体机构价格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购电价格据实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二)合理弥补共用部分费用。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应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没有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来源的转供电环节线损电费可由终端用户合理分摊,线损加价最高不超过购电价格的10%,具体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
(三)做好信息公开。
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按月在经营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取的电价水平及分摊方式等信息。
(四)强化监督检查。
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开展转供电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转供电主体不及时传导降价政策、不合理加价等违法行为。对屡教不改、屡查屡犯的转供电主体经营机构依法实施重点监管,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从重处罚,依法公开曝光 。
举报电话:0792-8261315
九江市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