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九江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城市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柴桑区的城市(集镇)管理区为城市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饲养犬只应当依法履行狂犬病等动物疾病强制免疫义务,城市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挂牌制度,可通过关注“九江公安政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养犬登记,或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本市居住证)及犬只前往居住地附近免疫点进行养犬登记,免疫点名单见附件1(二维码)。
单位养犬的,以具体管理责任人名义参照个人申请程序进行养犬登记。
(一)不得饲养危险犬只;
(二)不得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三)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养犬;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六)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危险犬只名录见附件2(二维码)。
(一)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狂犬疫苗强制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不给犬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养犬人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登记,并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三)饲养危险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每只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五千元罚款。
(四)在城市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由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的;
2.不挂犬牌、不束犬绳(链)的;
3.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等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的。
(五)不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的;犬吠影响他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在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虐待、遗弃犬只,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不文明养犬行为一旦受到行政处罚,受处罚人将会有违法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不听劝阻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将按照职责及时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