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濂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濂溪区信用乡镇、信用村及信用农户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10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濂溪区信用乡镇、信用村及信用农户评定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29日

濂溪区信用乡镇、信用村及信用农户评定办法

为深入推进全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农村信用评级工作,充分发挥信用乡镇、村、户的模范带头作用,最大限度地取得金融支持,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评定范围

濂溪区区域内所有农户(包括家庭手工业户和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以下简称农户)、行政村、乡镇均可申请参加信用评定活动。

二、评定条件

(一)信用户应具备的条件

1.农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恪守诚信。

2.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所生产经营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家庭年纯收入稳定,固定资产良好。

3.农户在银行取得的各类贷款能够按用途使用,到期归还本息,无负面融资性信息。

4.无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的社会性不良信息。

(二)信用村应具备的条件

1.农户贷款面达60%以上。

2.信用农户占辖区内农户的比例超过80%。

3.现有农户贷款余额中的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不超过3%;近2年新增贷款不良贷款率不超过2%。

4.在发展主导产业或农业新技术推广运用、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表现突出。

5.行政村不存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的社会性不良信息。

(三)信用乡镇的评价条件

1.信用农户占辖区内农户的比例超过80%。

2.信用村占辖区内行政村的比例超过70%。

3.现有贷款余额中的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不超过3%;近2年新增贷款不良贷款率不超过2%。

4.乡镇不存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的社会性不良信息。

三、评定程序

(一)信用户信用评定程序

1.农户自愿向村级初审小组提出申请。

2.召开村级评审小组成员会议,结合农户信用信息系统评分结果,对农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后,由村信用初审小组进行集中评议,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乡镇信用初审委员会。

3.乡镇信用初审委员会负责复审申报信用户有关材料,对村信用初审小组的初审意见进行抽样调查和核查,填写初审意见并上报区信用评审委员会。

4.区信用评级委员会负责审查申报有关材料,对乡镇信用初审委员会的初审意见进行抽样调查和核查,填写评审意见。

5.区信用评级委员会对评定的信用户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信用评级委员会发放牌匾(证书),并上报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二)信用村信用评定程序

由所在村村委会自愿提出参评申请,由当地乡级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后,集中向当地区信用评级委员会申报。区信用评级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参评村进行评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向信用村授牌。

(三)信用乡(镇)信用评定程序

乡镇政府自愿提出参评申请,向当地区信用评审委员会申报。区信用评级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参评乡镇进行评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备案,由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向信用乡镇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