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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濂溪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和抓好信用信息报送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20    来源: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动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7年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发改财金〔2017〕318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7年度设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和〈2017年度省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的通知》(赣发改财金〔2017〕329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2018年濂溪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根据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2017年工作要求每周需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及联合奖惩案例信息,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各相关单位每周要自行向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本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每月报送本单位的联合奖惩案例信息。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将信息报送情况列入年度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2、请各有关单位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责任人及信息报送责任人,并于1月30日前报区发改委(联系电话:8275552;邮箱:jjlsqjw@163.com)。

附件:

1.《2018年濂溪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濂溪区发改委

 

                                                           (濂溪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1月20

 

 

附件1

2018年濂溪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年初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媒体通气会及《2017年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等精神,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5-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抓好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一、加快信用平台、系统建设

(一)加快建成濂溪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网站建设,具备全区统一数据归集、交换共享的功能,并实现与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区政府信息办负责)

(二)各级政府部门网站与“信用江西”、“信用九江”网站实现全联通。各有关部门网站应在显著位置链接“信用江西”、“信用九江”。且在信息公开栏目公开的信用信息,都要同步上传“信息九江”网站,并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传“信用江西”网站。(区政府信息办、区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持续实施)

(三)建立纳税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纳税信用信息及时上传至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九江”网站,实现纳税信用与其他信用信息共享。

(四)加快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典当、融资性租赁等行业以及民间融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区政府金融办、区商管办负责)

(五)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稳步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拓展应用范围;加强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协调和合作,将农村和中小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效解决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发挥积极作用。(区政府金融办负责,持续实施)

(六)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区民政局负责)

(七)加快整合公共安全系统法人和自然人各类有效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公共安全系统信用信息库,完善人口信息库。(区公安分局负责,持续实施)

(八)司法执法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健全信用档案,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将司法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信用制度、机制建设

  (九)继续完善九江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做好信用信息报送准备工作。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责任领导及工作人员,认真收集整理本单位包括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报区信用办汇总后形成我区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并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准备好信用信息,待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后,及时将信用信息报送至平台。(区发改委、区政府信息办、区金融办、区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

(十)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1、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提高政府数据公开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七日双公示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有关单位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通过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数据报送和归集公示,做到“全覆盖、零遗漏”。(区政府信息办、区发改委、区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持续实施)

2、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已建、在建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地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地方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区政府信息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区网信办、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持续实施)

3、有序推进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强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对接,依法公示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企业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面对接和信息共享。(区市监局负责,于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成时间实现同步对接共享)

4、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引导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数据,构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区工信委、区市监局、区发改委、区政府信息办负责)

(十一)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在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监督管理上,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区商管办、区网信办、区市监局、区农业局、区工信委负责,持续实施)

(十二)持续推进电子商务平台监管制度建设。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加强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加强电子商务网站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建立电子商务网站信用档案,统一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信用环境建设。(区商管办、区工信委、区网信办负责,持续实施)

(十三)继续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认真落实《江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完善出台《九江市企业信用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区发改委负责)

2、继续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落实诚信“红名单”制度,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教育、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拓展银税合作新方式,为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开发更丰富的“银税互动”守信激励产品。加大对诚信市场主体的宣传力度。(区发改委、人行九江中支、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市监局、区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持续实施)

3、继续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省政府系列联合惩戒文件要求,明确联合惩戒重点领域。建立失信行为“黒名单”制度,推动企业失信行为清单和企业失信行为惩戒措施清单的落地,明确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失信行为和失信程度,对纳入“黒名单”的违法失信者及失信行为,综合运用行政性惩戒、市场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完善个人信用记录,使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区发改委、人行九江中支、区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持续实施)

(十四)搭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实现部门之间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以信用为基础的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措施。(人行九江中支、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十五)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建农村信用评定组织与工作机制,建立适合当地特点的评定制度和指标体系,为种粮大户、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并在发展项目、专项资金、扶持资金、贴息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人行九江中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三、培育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十六)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人行九江中支、市发改委、市直有关单位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七)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培育和引进信用服务机构,鼓励社会机构参与信用服务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积极推进信贷市场评级、债券市场评级及其他评级业务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信用服务产品体系。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人行九江中支、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八)加强信用信息应用。在财政资金资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政府信息办会同区直有关单位负责,持续实施)

(十九)充分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江西”、“信用九江”网站作用,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区政府信息办负责,加快推进实施)

四、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二十)普及诚信文化教育。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新闻媒体,有计划地宣传本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情况、政策措施和典型案例,在本行业、本系统内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介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区文明办、团区委、区网信办、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区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持续实施)

(二十一)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活动。开展“案例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信用九江交通”宣传活动、“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营造全社会重信用的浓厚氛围。(区金融办、区文明办、区安监局、区商务局、区商管办、区交通运输局、区市监局、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持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