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了改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发布时间:
2022-08-02
来源: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委工作人员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后果,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凡出现以下情况即视为行政过错。
(一)未经领导批准越权处理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熟悉情况又未经调查,擅自处理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接到相关联系电话、通知、请示、报告,不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而延误工作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责任心不强、工作质量差、效率低下,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后果的;
(五)部门间、同事间不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来委办事人员的询问不耐心解答或有恶意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丢失文件、资料,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八)对上级交办的工作顶拖不办,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处理公务中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和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造成行政过错的工作人员将追究责任,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本人书面检查、内部通报、公开检查、情节严重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上一条:
濂溪区发改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